由于職員在工作中意外受傷,欲得到公司的賠償,而申請進行
工傷鑒定的情形是時有發(fā)生的,當地認定的受理機關為了方便認定工作的開展,會要求提出申請認定的一方承擔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對于無法舉證的,當地社保局不會受理此認定申請。
一、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包括哪些?
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二是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其中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是工傷認定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有關機構才對是否是工傷進行認定。同時,對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確認已包含著對是否是勞動關系的認定,但在實踐中,兩者是分開的,勞動關系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確認,工傷由人保部門認定。
二、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
《工傷
保險條例》第19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
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二是對于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fā)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y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fā)生工傷后在原診療醫(yī)院的復診病歷等,不應僅僅是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門只做形式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優(yōu)勢證明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說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是指需要舉證是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該工傷是否符合認定標準。存在勞動關系是存在工傷的前提,一般可以提供勞動共同證明存在勞動關系,至于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需要提供考勤記錄、工資非發(fā)放記錄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