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后,會立案偵查,對于查清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會報請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捕。關于
逮捕方面的規定,《刑事訴訟法》有很多條文,其中就包括第91條。那么《刑訴法》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我們具體了解下。
一、《刑訴法》91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
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
逮捕。
3、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三、哪些情況適用于行政
拘留?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對
逮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刑訴法9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逮捕,必須出示
逮捕證,并在24小時內通知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于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及時送到
看守所羈押,如后期發現證據不足,采取強制措施有誤,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