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職員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申請進行
工傷鑒定的情形是十分常見的,在鑒定結果顯示為工傷后,還需進行司法鑒定才能更好的確定傷情,然后根據勞動關系請求用人單位的賠償,也即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之間是存在聯系的,具體來說,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有什么聯系?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
《工傷
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處理勞動者因工受傷補償問題的具體規范,《條例》從工傷情形、工傷認定程序、工傷待遇等多個方面對勞動者因工負傷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然而,并非所有勞動者因工受傷都能依據《條例》規定進行救濟,《條例》的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根據《條例》第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
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
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而職工身份主要體現在勞動關系上。由此可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并依法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的前提。如果勞動者并非基于勞動關系而從事勞動,其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則無法適用《條例》規定進行索賠。《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條從工傷認定程序上對此作了規定: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指的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從單位獲得報酬,根據勞動法規定形成的關系,它是勞動法律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總稱。其中,勞動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
合同是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
合同,便依法形成勞動法律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則比較復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根據《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新《工傷
保險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
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
保險保障范圍,有利于發揮社會
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保障這些職業人群的工傷
保險權益。
二、雇傭關系中的勞動者受到傷害應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求償
民事雇傭關系不能依據《勞動法》和《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賠償),那么,此種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受傷該如何索賠呢?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法律關系人手。勞動者與用工者口頭或書面達成雇傭
合同后,勞動者便以其勞務換取報酬,勞動者除受勞動
合同約束外,不受用工者其他規章制度的限制。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為普通的民事關系,因此,勞動者在此過程中受到傷害應以民事法律為據進行求償。《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民事雇傭關系作了具體規范。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提供勞務方的身份不同(是單位還是個人),法律對民事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保護規則亦不同。具體而言:其一,《侵權責任法》僅就個人間形成的民事雇傭關系作出規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勞動者因履行個人間勞務
合同而受到傷害時,應按照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被提供勞務一方如果對于損害沒有過錯則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二,對個人與單位間勞務
合同而受到傷害的救濟,我們仍然要適用《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根據《解釋》第11條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簡言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如雇員損害是由第三人所致,雇主承擔責任后可向該第三人追償。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具有何種法律關系,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索賠的基礎性問題。勞動者所處的法律關系不同,其損害的求償依據和賠償標準也不同。如果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依據《勞動法》、《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索賠。如果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是普通的民事勞務關系,勞動者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規范進行求償。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不應僅以勞動
合同作為唯一標準。依據勞動
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為勞動法律關系,除此之外,事實勞動關系也屬勞動關系范疇,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招用記錄或平時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都可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相關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進行
工傷鑒定的前提,在體檢鑒定材料時,勞動關系證明是比不可少的。對于沒有勞動關系證明的情形,可以提供考勤記錄、單位工資的發放機率等證明實際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