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一部重要法律,對刑事訴訟中涉及到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就包括回避。這個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職權(quán)。在刑訴法之后,最高法又出臺了司法解釋。那么最高院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釋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我們具體了解下。
最高院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最高院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章 回避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guān)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申請其回避:
(一)違反規(guī)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五條 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
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diào)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 審判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院長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院長回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回避,應(yīng)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應(yīng)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yīng)當決定其回避。
第三十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回避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決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三條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其回避問題由院長決定。
第三十四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其中明確了司法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申請回避的條件和程序,確定了刑事訴訟當事人要求辦案人員回避的情形。按照規(guī)定,和刑事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guān)系,或者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辦案人員,都需要自行回避,法院的院長負責核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