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普通人所理解的過錯可能與法律上面規定的過錯不一樣,其中作為無過錯方要是在
離婚的時候想要索賠,那自然是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過錯行為才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能請求賠償呢?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能請求賠償
在辦理
離婚案件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夫妻一方有過錯(如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有過錯方的懲罰。這種觀點到底是否正確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后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她人
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說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
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
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
同居住。)丈夫背對著妻子給別的女人金錢,如果小額的話尚且不論,但是如果大額的話,可以主張贈與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向法院主張贈與無效,但對方是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
二、何種情況下不分少分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因為一方過錯而導致夫妻最終
離婚的情況很多,但也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無過錯方能請求賠償,此時需要對方的過錯行為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定過錯行為才可以,并且在實際計算
離婚損害賠償的時候,也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因此不同
離婚案件中的賠償數額都是不太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