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用人單位,有為職工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如果職工在工作崗位上受傷,則屬于工傷范疇。職工本人可以委托家屬向當地勞動局申請
工傷鑒定,來明確證據的傷殘程度。一般情況下,勞動局受理后會在一個月內出具
工傷鑒定書。那么職工對
工傷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下面我們就給您具體講解下。
一、對
工傷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1、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
工傷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
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
三、申請
工傷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綜上所述,職工拿到
工傷鑒定書后,如果對
工傷鑒定結論不服,應該在十五天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按照規定,省級部門出具的
工傷鑒定書是最終結論。申請重新鑒定時,職工需要攜帶原
工傷鑒定書、
醫療診斷證明、申請書及勞動
合同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