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在
執行工作任務中受傷,用人單位需要依法賠償受工傷職員的相關費用,在
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用人單位就進行相應的賠償,那么
工傷認定后如何辦理賠償
?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細說明。
一、工傷認定后如何辦理賠償?
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
保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余
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
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
工傷賠償待遇。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其應當支付的
工傷賠償待遇,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
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而未參加工傷
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
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
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
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工傷認定后如何辦理賠償的解答,一般就是因工傷而治療的一切費用以及需要支持帶薪停工的義務,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還需要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對職員支付相對應的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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