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么?
為了保障
建筑工程的順利建設,在
建筑工程的相關法律中,對于工程質保金有著相應的規定。在規定中,要求承包的一方,要分出一部分的資金,用來當做質保金,在規定的時期內可以用以工程的維修上。那么,青島市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么?今天我們就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
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金額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3、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4、逾期未返還,應支付
違約金,并在招標、
合同文件中明確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逾期返還保證金的
違約金支付辦法及
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設立,對于
建筑行業的正常運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作為
建筑工程的發包一方以及承包的另一方,應該自覺依法遵守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管理好工程的質保金。如果沒有遵守相關規定,沒有管理好質保金,甚至導致工程無法完成進度,則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