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了刑事
拘留等強制措施之后,往往都會委托刑辯律師來幫助自己申請辦理
取保候審。此時,自然需要滿足了
取保候審的條件之后,才有可能獲得取保。與此同時我國法律中也規(guī)定了一些不得辦理
取保候審的情形,下面就由我們來為你介紹一下吧。一、不得辦理
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情況不能辦理
取保候審:1、犯罪情節(jié)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犯罪后逃逸的;3、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4、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5、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二、怎樣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xù)辦理
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
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
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于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
取保候審的決定,并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并用。對于人保,
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
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guī)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
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xù)即告終結。對于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
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xù)即告終結。被
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
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xù),也可以轉變?yōu)楸O(jiān)視居住、
逮捕等強制措施。對于人保與財產保并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xù)同時辦理,并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
取保候審手續(xù)即告終結。那此時自然就無法獲得取保了。但要是可以獲得
取保候審的話,在取保期間也是需要遵守相應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