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撫養費的話題很多,多半都是撫養費能不能按時支付的問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多種,有的是按月,有的是按年。但是有的時候超支使用撫養費的時候,導致后續的撫養費跟不上,就會要求提前支付半年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人也不會輕易同意提前半年支付的,但是遇到類似問題該如何處理是您比較關心的,接下來我們就給您仔細說說。
一、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支付半年撫養費
撫養費可以提前支付; 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一次性給清撫養費。
二、
離婚后一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
執行。如果一方不
執行的是
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三、
離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
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提前支付撫養費只要掙得支付人同意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撫養費的支付人不同意,也是無法提前支付的。但是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支付撫養費,確保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如果發現不按時支付的,或者故意拖延的,可能會受到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