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民間借貸的飛速發展,非法集資犯罪也呈現出多發的趨勢,從行為上看,非法集資犯罪可以分為集資詐騙和吸收公眾存款。很多人會將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混為一談,的確,兩者在某些方面是有相同之處的。那么如何區分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下面請看我們帶來的分析。一、怎樣區分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2、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4、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5、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二、集資詐騙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它們在侵犯的對象、犯罪客觀表現形式、造成后果及
量刑上面,都是不同的。從主觀意圖上看,集資詐騙的主觀表現是惡意,而吸收公眾存款并非出于惡意占用的目的。在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方面講,集資詐騙的后果更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