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要是涉及到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話,此時需要知道法院判決
撫養權的標準是什么,掌握了這一點之后,才好實際收集相應的證據來進行爭奪。那究竟實踐中夫妻
離婚爭孩子
撫養權都需要怎樣的證據呢?若你不太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離婚爭孩子
撫養權需要什么證據
孩子
撫養權,目前
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
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于孩子
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
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周歲以上孩子的
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
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二、爭奪
撫養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
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
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
撫養權這一焦點問題中,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
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
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
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實踐中,夫妻
離婚爭孩子
撫養權并不是必然的,要是雙方能夠協商約定孩子
撫養權的話,此時自然也就不會存在爭奪的問題了。而在夫妻
離婚時,
撫養權是避不開的話題。若在撫養問題上面產生了爭議的話,此時只能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讓法官對
撫養權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