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
離婚訴訟時有發生。其中
離婚訴訟的審理過程又尤為重要,而現實中不少當事人卻不是很了解
離婚訴訟的程序。那么
離婚訴訟的審理程序具體是怎樣的呢?正確了解
離婚訴訟的審理程序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有利的。接下來,我們就為您作息詳細解答。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1、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
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2、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
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
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3)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3、做出判決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以上便是關于訴訟
離婚的審理程序的梳理,希望能對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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