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通過一系列筆試和面試后,終于順利入職,這時我們需要簽訂
合同,來確定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金呢?我們為你介紹一下.
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
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
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
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共分為三種情況,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金的問題,也是需要根據三種情況,來進行分別判斷和計算的。我們在這里提醒您,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想要獲得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的時候,簽訂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
合同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