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拉動關系后,或由于企業需要裁員、或由于勞動者不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活動,企業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企業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會采取書面形式,那么,企業口頭解除勞動
合同是否有效?
單位口頭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根據勞動者勞動
合同被解除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來判斷單位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勞動
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書,用人單位應承擔補正及賠償責任。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行為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并不是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行為的實質要件。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由此不難看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時,由哪方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是支付經濟補金與否的關鍵。
一般公司采取口頭談話,不出具任何解除勞動
合同文書的方式,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造成公司不景氣,員工自行辭職,以達到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義務。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是違反律法規的。動者在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最好能夠按照公司規定的法律形式,這樣才能避免被公司以解除
合同不規范而扣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
因為口頭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實質性證據,所以在處理糾紛時,企業一般會已職工主動離職為由而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采取口頭形式與勞動者解決
合同大多是由于企業目前經濟不景氣所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