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法規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發包和承包在工程建設中用的最普遍,但凡是稍微有規模的工程項目,都得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等。為了規范工程發承包,這方面的法律也比較完善。
建筑法是關于工程發包承包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那么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法規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下面就由我們給您介紹下。
一、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法規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
建筑工程發包。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
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
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提倡對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肢解發包。按照
合同約定,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
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
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聯合體承包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
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2)禁化轉包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分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
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么?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
建筑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
合同和全面履行
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里所稱的書面
合同是指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由于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
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于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
建筑法》和《
合同法》都明確規定,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包括
建筑工程
合同的訂立、
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范
合同文本。
訂立
建筑工程
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
合同。
2、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
建筑法》規定: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于我國已于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于符合該法要求招標范圍的
建筑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
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綜上所述,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法規主要體現在
建筑法中,其中對工程發包、承包的程序及原則做出了規定,列舉了工程承包的禁止行為及承包
合同條款。按照規定,工程
建筑應該采用公開招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方式,雙方必須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簽署工程承包
合同,不得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