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
遺產繼承糾紛后,不少人馬上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
起訴訟。而此時需要注意訴訟期,也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只有在訴訟時效內容的,法院才會受理。那到底
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期是多久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
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期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過了時效再
起訴,除非對方自愿,否則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發生繼承后,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依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
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3、繼承人因
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
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
起訴訟。
故,如發生繼承糾紛事宜,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怎么確定
遺產繼承糾紛訴訟
管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
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于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
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
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主要
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
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
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
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
起訴。有時,主要
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
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
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此,當事人必須要在這個時間段內提
起訴訟,否則的話就會從實體上面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