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缺陷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與該缺陷的責任人沒有直接
合同關系。這樣,缺陷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師、承包商、供應商索賠就有一定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借助有關侵權的法律來索賠。侵權責任與
合同責任構成民事責任體系中最主要的兩個組成部分。侵權責任主要是一種法律規定的責任。在我國與
建筑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比較常用的有《民法通則》、《
合同法》、《
建筑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專門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法規,內容比較完整全面。如果缺陷
建筑物的受害人根據
合同起訴有困難,可以直接根據上述法律
起訴。我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
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即便可以根據
合同追究缺陷
建筑物責任人的責任,仍不排除選擇有關法律追究其侵權責任。此外,值得說明的是
建筑是一種服務業,總體上說不能適用《產品責任法》,但由于
建筑工程通常非常龐大,其中涉及大量的材料、設備采購,這些材料設備可以適用《產品責任法》。我國《產品責任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