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的夫妻對于
離婚有一個誤解,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
離婚協議,這份協議就是有效力的,雙方就等于是
離婚了,其實不然,那么
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了,我們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閱讀做一個了解。
一、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
離婚協議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于
離婚協議的規定,
離婚協議要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或法庭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的。
二、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
離婚糾紛中存在比較普遍的現象是雙方協商
離婚,并簽訂
離婚協議書,但是在辦理
離婚登記前一方反悔。為此另一方向法院
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訴請
執行雙方簽訂的
離婚協議。該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1、
離婚協議書是否適用
合同法?我國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故
離婚協議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適用
合同法。
2、
離婚協議書在其成立時是否有效?一方當事人在簽訂
離婚協議時或許為急于達到
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許因兩人間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不能因為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認定在其成立時即發生效力。如果認定其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則可能面臨法院判決不準予
離婚而
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的尷尬境地。
3、
離婚協議書實質上是附條件的
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為解除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進行確認。因而未經確認的
離婚協議并不發生法律效力。
4、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
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僅從夫妻共同財產在
離婚時雙方均有要求平等分割的權利的角度考慮,在實踐中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一般會對其中一方更有利。如果在訴訟時該協議已經被履行或部分履行,則法院對此協議一般會予以認可。否則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極小。
因此,
離婚協議要想產生效力,就必須要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或者法庭認可才行,否則它是不具有效力的,只不過打官司時,夫妻雙方簽訂的
離婚協議可以作為法官判決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