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么樣的?當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會以債權轉讓的方式承擔債務,當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債權人是必須通知債務人,那么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么樣的?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么樣的?
1、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了債權不可以轉讓,那么給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是無效的;2、沒有約定債權不可以轉讓,那么通知是有效的,而且債權人應當通知,但債務人不必要同意;3、我國《
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
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等等方面。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
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
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
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
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
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前提是債務關系必須真實存在且可以轉讓,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不得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如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建議登陸網站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他們的幫助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