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了哪些
司法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嫌疑人逃避偵查、毀滅罪證,甚至自殺的情況,此時就有必要對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了。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拘傳:
1、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縣、市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2、對犯罪嫌疑人
執行拘傳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的警械。
3、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4、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
取保候審: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的、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5)提請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三)監視居住:
辦案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5)提請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
拘留:
1、辦案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3)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2、如不影響案件偵查,承辦人員應當在
拘留后24小時內將《被
拘留人家屬通知書》送達被
拘留人的家屬。
(五)
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
逮捕。
2、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對被
逮捕的人,必須在
逮捕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同時制作《被
逮捕人家屬通知書》,送達被
逮捕人家屬或單位,如有礙案件的偵查,也可以不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
行文至此,相信您也清楚了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刑事
拘留、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
逮捕五種,其中不管采取哪一種強制措施都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行,并且針對每一種強制措施,法律中都是作出了期限規定的,這也是為了防止出現超期的情況,損害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