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該法。
該法明確規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在選擇參建、聯建合作對象時,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首先應當核實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條件;有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但無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須確認對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項目建設的土地的使用權。
雙方合作具體事宜的談判、簽約階段,參建、聯建方應作的主要事項有:(1)核實對方持有的該建設項目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或相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因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建設項目屬于違法建設,會導致國家有關部門的查處。(2)簽訂
合同應當注意如下原則:
合同條款尤其是雙方權利、義務及
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必須明確、具體、詳細,用詞(包括標點符號)準確而不發生歧義,切忌模棱兩可、含混不清。
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主建單位和參建、聯建單位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要求變更土地使用權申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項目地形圖;參建、聯建
合同;營業執照或法定代表人證件等有關文件。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10日內,參建、聯建成雙方應持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如下文件:參建、聯建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參與聯建方應有對項目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資本金;計委立項批復和商品房計劃;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工程建設總平面圖;涉及房屋
拆遷的,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的批文及安置清單和安置情況說明;建委對工程初步設計意見批復;“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開發項目手冊”;參與聯建方的財務報表(上一季度資產負債表及銀行當月對賬單)或銀行資信證明;參建聯建雙方企業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參建聯建雙方簽定的“聯建
合同”或“聯建協議”原件;項目建設進度計劃;項目未抵押的證明;聯建雙方確認的該項目的“項目法人”、“項目質量責任人”的書面文件。經批復后方可開始房地產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