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無論是通過怎樣的方式
離婚,此時基本都是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否則就無法順利辦理
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系。那實踐中夫妻中的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
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提起
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二)結婚證復印件;(三)
離婚起訴狀;(四)夫妻財產清單;(五)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對方有過錯、或財產權屬的相關證據。如需要調查取證的,還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列明調查范圍、調查事項。
二、
離婚訴訟中有哪些誤區
一大誤區:認為先提出
離婚會吃虧。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
離婚對方會以不
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
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二大誤區:有
婚外情就可
離婚。有
婚外情并不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
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這與
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
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
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
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三大誤區:分居2年就可
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
離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
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
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
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
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
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
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大誤區:產權登記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
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五大誤區:財產轉移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在
離婚前或在
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
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六大誤區:青春損失賠償誤區。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
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七大誤區: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
離婚就不會判決
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
離婚法院也會判決
離婚。
八大誤區:小孩撫養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
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
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九大誤區:
離婚了就別來找我。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
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
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而要是選擇協議方式
離婚的話,那此時需要提交的材料自然又有所不同。在訴訟
離婚的過程中,作為
起訴的一方會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而要是不知道該如何收集證據的話,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