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補償其實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經濟補償,一般在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而此時勞動者獲得的勞動補償金是否要繳納個稅?如果要繳納的話,那勞動補償金個稅又是怎么算的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補償金要繳納個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因此,依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最高只能為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么依據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無須繳納稅費。這其實是理解錯誤,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只要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計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二、勞動補償金個稅怎么算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
保險費、失業
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4、個人在解除勞動
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即使是勞動者取得的勞動補償金,此時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至于勞動補償金個稅是怎么計算的,我們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對勞動補償金征稅,與對一般的工資收入征稅是不太一樣的,主要體現的征稅的起征點和標準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