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發現,有的
離婚夫妻在訴訟過程中一方還會向法院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另一方就夫妻解除婚姻關系作出相應的賠償。但實踐中,也不是所有這樣的情況都得到了法院支持的,這還要看是否滿足賠償的條件。那究竟訴訟
離婚賠償要滿足什么條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
離婚賠償要滿足什么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
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條件:1、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
起訴離婚請求賠償;2、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
起訴離婚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
離婚請求賠償時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既然請求
離婚賠償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那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以下情況:1、“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2、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3、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那么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46條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此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概而言之,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的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是以法院判準
離婚為基礎,且必須在
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換句話講,如果在提起
離婚訴訟時沒有提出賠償,或者法院沒有準予
離婚,那么無過錯方是不能獲得
離婚損害賠償的。很多夫妻
離婚都是因為其中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但現實中卻只有一部分
離婚損害賠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這主要還是因為這些情況滿足了規定的訴訟
離婚賠償條件。從《婚姻法》中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只有法定的
離婚過錯情況下導致夫妻
離婚的,那
離婚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