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跟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決定不續簽勞動
合同,那就應該制作通知書告知勞動者。下面,我們帶來了不續簽勞動
合同通知書的范本,供您參考。
一、不續簽勞動
合同通知書該如何寫
______:
我們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
合同書》將于___年___月___日期滿。
經單位研究決定,期滿后不再與您簽訂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時間為___年___月___日。現提前30日通知。
請您接到此通知后,按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和社會
保險等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簽發人(甲方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年 月 日
二、勞動
合同不續簽要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
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
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
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勞動
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
(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
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
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執行。
因此,當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再跟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是需要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如果你正處于相關的法律糾紛中,建議你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提出建議,告知你該如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