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地補償新標準的規定是什么?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政府進行征取大量的土地,其中為代表的是農村征地。由于農村征地越來越多,因而,您最關心的就是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是多少的問題,因為土地征收賠償關乎您的切身利益。以下是我們整理的關于湖南征地補償新標準具體規定,供您參考。下面,就跟著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國家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4、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基金。5、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征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征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
執行由市州制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
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
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
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50%。征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30%。(三)征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征地。(四)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征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征用土地(五)本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
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
執行。綜上所述,以上即為湖南征地補償新標準2017年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其實2017湖南征地補償標準和以前的相比,差別并不大。同時,在2017湖南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中,也已經對湖南省內的各個縣市的標準也進行了說明,您可以根據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及自身的情況,進行參考。另外,您在面對這個問題時,不清楚的建議您最好咨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