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或者我們身邊的朋友就可能會與別人發生
債權債務關系。由于
債權債務關系經常發生,所以說
債權債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法律關系了。在
債權債務法律規定中,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抗辯權這一項法律規定。我們將針對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的問題來為您進行介紹。一、我國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旌蠐V?,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
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
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
執行的財產
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于一般保證中。二、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
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債務人為公民時,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要有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或者住所變更等事實發生;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
執行;由于以上原因導致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不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則不得排除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債務人為法人的,當其進入破產程序中止
執行程序時,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喪失,此處的破產程序一般認為是只要債務人進入程序性破產即只要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即喪失了先訴抗辯權。我們可以知道,先訴抗辯權屬于抗辯權的一個類型,先訴抗辯權是針對
債權債務合同中保證人的權利。先訴抗辯權可以分為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以及混合擔保中擔保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其實這個規定就是對于債權人的限制,有利于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