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但是減刑也不能無限度的降低犯罪分子的刑期,否則刑罰已經失去了意義。那么對服刑人員減刑的幅度是多少?換言之法律規定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探討這個問題。
一、法律規定減刑的幅度是多少
(一)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減刑后的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年;(二)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2、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三)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
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減刑一般能減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
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處算。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
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實踐中在獲得了減刑機會之后,也不是必然就會被減刑,因為我國的減刑分為兩種情況,即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而在減刑的時候也有幅度限制,不是隨意進行的。至于法律規定減刑的幅度內容,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如果犯罪分子符合減刑的條件,監獄還沒有提出減刑建議,您可以咨詢一下專業的辯護律師,了解一下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