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是指設計文件或技術規范修改而引起的
合同變更。它在特點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變更令為存在的充要條件。在表現形式上它有以下類型(文1):
(1)因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2)因設計變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內容被取消;
(3)因設計變更或技術規范改變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的改變;
(4)因設計變更而導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結、位置、尺寸的改變;
(5)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因規范變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從以上類型可以看出,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范圍很廣,這些變更均涉及到設計圖紙或技術規范的改變、修改或補充,只要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參必須進行工程變更,而沒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就不能進行工程變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工程變更超出上述范圍時,隨之也超出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范圍,此時的變更應由業主和承包商平等協商,簽署變更協議,之后方可由監理工程師按變更協議
執行。另外,為便于
合同管理和造價管理,對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在實踐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變更后所出現的新的工程類型應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類型。
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管理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的一種權力,但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滿足獨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這種權力。因此,FIDIC條款規定,當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或道德素質無法滿足這種要求或監理模式改變時,可以通過專用條款對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權力進行進一步限制或通過業主的監督和審查來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在變更工程的審查過程中應本著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加快進度、提高效益的原則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當上述原則在實施中存在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審,并貫徹分級審批和互相監督的審查原則,避免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文2)。監理工程師在變更工程的造價管理中應貫徹合理定價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即變更工程的結算一方面要有
合同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觀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競爭、供求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且總造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概算或投資估算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