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體系里面有一個名詞叫做如何解除遺贈撫養,而所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一項
合同契約關系。是指他人對被扶養人進行撫養和照顧,那么他就可以得到被扶養人的財產。這份
合同協議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如何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呢?今天,我們為您收集整理了如下詳細的資料進行具體的解答。
一、首先,因扶養人不履行
合同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
所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合同,指扶養人完全不履行
合同又沒有免責事由的情形,包括預期
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導致
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根本
違約(《
合同法》第94條)。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于扶養人的原因導致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扶養人對不履行
合同存在免責事由,遺贈扶養協議也可被解除,扶養人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其次,因遺贈人
違約而解除
合同。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義務)”應包含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遺贈人生前不必實際履行遺贈義務,也就不可能構成實際
違約,但這并不排除遺贈人預期
違約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養人生前任意處分財產而導致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扶養人可以以被扶養人預期
違約為由請求解除
合同。其次,根據目的擴張解釋,這里的遺贈人還應該包括遺贈人的繼承人、遺囑
執行人以及
遺產管理人。遺贈人死亡后,遺贈扶養協議由上述當事人繼受,因他們的
違約行為,也可導致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
合同不是
違約責任形式卻可成為
違約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在實務上最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集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解除制度:“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四、解除協議后的規定
解除協議后盡管扶養義務須由扶養人生前持續地履行,但由于遺贈義務是于遺贈人死后一次性給付的,并不存在繼續性契約所要求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持續地發生的情況。因而遺贈扶養協議不屬于繼續性契約,而是“一時的契約”中的“分期給付契約”。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后也會發生回復原狀的溯及效力。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產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
合同效力終止,即遺贈義務以及扶養義務不再拘束相關當事人;其次,
合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回復原狀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如何解除遺贈扶養協議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內容。根據上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明確的認識到,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
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
合同的規定,才可解除。其他條件是不能輕易解除的。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相關知識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