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程序是什么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您為了雙方的行為,都會進行簽署轉讓的
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
合同實際履行的過程中,總有一方將先
執行合同中的內容。如果發生對方
違約合同的事情,先履行
合同的那一方可以享有不安抗辯權,那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程序是什么呢?您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程序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
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
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
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
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
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
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
合同解除效力。
不安抗辯權主要是針對先履行
合同的那一個,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利用該項權利終止
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程序我們已經在上文中給您介紹,先履行的義務人如果想使用不安抗辯權,就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去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