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奪子女
撫養權的官司里面,不管是哪一方若想要最終獲得
撫養權的話,此時都是需要提供有利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那具體而言,一方該怎么收集證據獲得
撫養權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一方該怎么收集證據獲得
撫養權
1、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3、收集變更撫養關系證據途徑。具體如下:(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
合同的情況。(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
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
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
撫養權的決定權:
由于十周歲以上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
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
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三、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
撫養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在爭奪
撫養權的過程中,若不知道該怎么收集證據爭奪
撫養權的話,此時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至于沒有獲得
撫養權的一方,此時撫養義務也不會就此免除,而是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更多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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