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往往都會約定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并且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是要按照規定發放工資的,有的人就曾問過我們,在試用期內的工資規定是怎樣的?關于試用期的工資規定,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作出解答。
一、試用期工資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勞動
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
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
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
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
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適用期到底有多久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它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你此時正處于相關法律糾紛中,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