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訴狀行使的條件
我國法律規(guī)定,如果在
合同中一方不遵守給付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終止
合同的效力,這就是抗辯權。抗辯權有三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不安抗辯權,一種是先履行抗辯權,還有一種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那么不安抗辯權訴狀行使的條件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是指雙務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
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
合同屬于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chǎn)顯形減少。包括經(jīng)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yè)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
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
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jù),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
合同履行而承擔
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辯權訴狀行使的條件
民法典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訴狀,一種是企業(yè)的經(jīng)營情況不是很好,一種是企業(yè)轉移財產(chǎn),一種是企業(yè)喪失了商業(yè)信譽的,還有一種是喪失了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因為不安抗辯權想要
起訴的話就可以用到不安抗辯權的訴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