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不管是放在哪個官司里面都是適用的。而在
離婚官司中,要想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此時也是離不開證據的收集與提供的,但在調取證據方面,可能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方式了。那到底調取
離婚證據的方式有哪些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調取
離婚證據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自己取證。通常情況下,
離婚案件的證據都由當事人自己取證。自己想要什么,就要舉出家庭或者對方有什么的證據。比如,自己想要分得
房產,就得舉出
房產證;自己想要存款,就得舉出存折。自己取證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證證據有效的基礎。有時,即使事實是真實的,由于取證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該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會被法院采納。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間偷拍的照片,因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而成為非法證據。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根據一些行業、部門的規定,當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證,比如銀行存款,當事人自己不能查對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存款,根據規定,就只能在
起訴后,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相關的機構查詢了。
二、
離婚取證哪些方式不可取
1、私人偵探,至于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信。2、捉奸在床,由于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于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奸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3、引誘犯錯,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托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了解到,法律中規定的調取
離婚證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包括自己取證與申請法院取證,而在自己取證的時候需要格外小心注意,畢竟在這方面不是專業的人士,就有可能在收集證據過程中不小心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有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