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的責任。在
離婚案件中,人們關注的往往是子女
撫養權的爭奪,而忽略了監護權。甚至有不少人將監護權和
撫養權混為一談。盡管二者有重疊的地方,但是本質上是不同的。那么監護和
撫養權的區別是什么?下面我們為您簡單分析下。
一、監護和
撫養權的區別是什么?
監護權與
撫養權的區別,具體如下: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2、
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
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
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對
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
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
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二、什么是監護權?
根據《民通意見》21條,夫妻
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說,對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所以,無論
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由此可見,相對于
撫養權而言,監護權的范圍更廣一些。簡單來說,監護和
撫養權的區別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父母有孩子
撫養權則一定具備監護權,而有監護權的并不見得有孩子
撫養權。比如雙方
離婚后,沒有拿到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雖然有監護的義務,卻沒有
撫養權。因此,監護權是不隨雙方是否
離婚而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