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取得之后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轉讓,或著諸如贈與、繼承、賣買等方式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土地使用權變更依法需要辦理相關轉讓登記,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登記為要件。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程序是什么?詳情參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后發(fā)生的變更。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的類型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yè)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chǎn)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三、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序
依照《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17條規(guī)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guī)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準。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guī)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后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后,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首先需要取得出讓方或著劃撥方,也就是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然后雙方需要簽訂轉讓
合同或著是贈與
合同之類的相關文件,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然后按照國土部門的要求準備材料,辦理相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