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消滅方法有哪些?在當今社會中,各項法律條款正在不斷地完善,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為保障人們應有的權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對于大多數非法律專業的人而言,有些法律知識是相對比較陌生的,雖然它能夠保護我們的權益,但是我們卻不知道怎么運用它,本文主要介紹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消滅方法。
一、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須有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
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
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
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
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
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
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
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
合同解除制度解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
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
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可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牽連性的反映。通過上文對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的闡述,進而能夠讓我們知道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消滅方法,當我們面臨同時履行抗辯權這類問題時,熟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消滅方法能夠幫助我們認清和解決有關同時履行抗辯權這類問題,采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和捍衛我們自身的權益,讓生活和工作變得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