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勞動者在找工作時,關心的首要問題不是工作前景就是工資。我國法律不僅規定了工資的標準,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要怎么支付職工工資,勞動者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下。職場上,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形很多,如果要
起訴的話,勞動報酬爭議的訴訟時效為多長?請看下面的具體內容。
一、用人單位要怎么支付職工工資
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折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
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借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于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
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無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勞動報酬爭議的訴訟時效為多長
申請
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
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一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勞動者付出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如果單位有拖欠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追索。勞動者除了了解訴訟時效為多長外,還要知道怎么計算訴訟時效,建議勞動者最好就該問題咨詢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