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的新聞您可能都聽說過和看過,國家和法律對于這類集資詐騙行為也是進行嚴打的,任何利益詐騙的行為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法律明確了集資詐騙罪入罪數(shù)額,為了就是警示社會中詐騙的行為,不要犯罪,犯罪要受到嚴懲的。但是具體的入罪數(shù)額是多少,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集資詐騙罪入罪數(shù)額的認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shù)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jù)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2、單位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shù)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集資詐騙與一般集資行為的區(qū)別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fā)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
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占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
合同并不是為了履行
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
合同時,行為人已經(jīng)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
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
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
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
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是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的。明確入罪數(shù)額嚴厲打擊犯罪,是社會安全穩(wěn)定的需要,是保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集資詐騙坑害的不是一個人兩個人,而是一群人,給好多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損傷。因此,打擊集資詐騙犯罪必須一直進行下去,處罰力度也需要越來越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