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企業破產問題再次公布司法解釋,明確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破產財產。 這份名為《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企業破產時,有關政府可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處置。納入國家兼并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其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杜鷱汀芬幎?,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以此為標的物設定抵押,除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外,還應經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對剩余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但納入國家兼并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其用該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杜鷱汀愤€對國有企業以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廠房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作了規定?!杜鷱汀芬褟模玻埃埃衬辏丛拢保溉掌鹗┬?,可對正在或尚未審理的案件適用,但不對提起
再審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