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
管轄法院要怎么確定?在現實生活中,將物品遺忘十分常見。拾到他人的遺忘物應返還失主或者上交給失物招領部門,但不能據為己有。但有些人卻將他人的遺忘物侵占,由此而引發官司。如果丟失物品的地點與遺失物品的地點不同,遺忘物
管轄法院要怎么確定呢?我們將為您作以下說明。
一、遺忘物
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由此可見,遺忘物的
管轄權應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從占有人喪失對物的占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占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后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于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與侵占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于,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占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占遺忘物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3、從占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占有— 無人占有”模式,而遺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并拾取遺忘物。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三、關于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二)特征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論處。4、屬于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
管轄有著十分嚴格的規定,一般民事訴訟都會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作為
管轄法院,這也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拾到他人的物品,無論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都應歸還他人,否則不僅在道德上會受到譴責,還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