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同時有勞動關系,那么,這種關系就可以稱之為二重勞動關系。一般來說。勞動者在原單位上班,原單位會為其辦理社保,但該勞動者如果同時又從事另外一份工作,那第二家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再為該勞動者辦理社保呢?今天我們就和您一起來了解一下二重勞動關系的社保能否有兩份?
一、二重勞動關系的表現
其一、勞動者同時從事幾份非全日制勞動,和幾個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其二、勞動者同時從事全日制勞動和非全日制勞動,如勞動者白天從事全日制勞動上班8個小時,晚上或者周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勞動;其三、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盡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因為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只工作5個小時的也叫全日制勞動,這樣也就在客觀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其四,勞動者只從事一份全日制勞動,但由于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二、二重勞動關系的社保能否有兩份?
既然允許雙重勞動關系存在,那么和勞動關系對應的社會
保險關系是否也可以雙重呢?也就是說,勞動者能否同時參加兩份社會
保險,享受兩份社會
保險待遇?目前實踐中是不允許雙重社會
保險關系的,而且按照《社會
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似乎也表明社會
保險關系只能唯一,因為社會保障號碼對應的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對此,也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工作,但只允許他參加一份社會
保險,那么他的社會
保險待遇和他的工資收入就不相對應,也是他的社會
保險權益的損失,而如果和從事一份工資待遇很高的工作相比,他就會覺得不公平。為什么工資收入很高的可以按很高的標準繳納社會
保險費,而我通過兩份工作辛苦換來的收入反而不能作為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標準?這確實值得思考。對這一觀點具有輔證意義的是工傷
保險方面: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
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
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這就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中是可以存在雙重工傷
保險關系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
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
保險關系中獲得賠償。而且這里的職工并沒有局限于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也包括全日制勞動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二重勞動關系的社保不能有兩份。由于目前每個人只會有一個社保賬號,所以擁有兩份社保是不被支持的。但同時,也有一些觀點認為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有失公平,而我國與工傷
保險有關的條例就允許有兩個工傷
保險關系的存在。所以,相信未來國家針對這個問題還會有更完善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