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車險示范條款是什么?
中國
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
保險示范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
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
主險包括機動車損失
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
保險共三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
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
保險人依照本
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
保險種分別承擔
保險責任。
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 本
保險合同中的被
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第三條 本
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
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
保險人。
第四條 本
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
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 本
保險合同中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
保險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
保險人、投保人自愿訂立本
保險合同。
除本
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
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
保險費。
保險費未交清前,本
保險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機動車損失
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人或被
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
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
保險人責任的范圍,
保險人依照本
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
保險人責任的范圍,
保險人依照本
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
保險事故時,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
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
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
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
保險金額。
責任免除
第九條 在上述
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
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三)被
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
保險事故時被
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
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
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三)被
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
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
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
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
保險事故。
第十一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
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
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
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因被
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5)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6)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免賠額
第十二條 對于投保人與
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
保險人在依據本
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
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
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
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
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
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
保險事故后,
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
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
保險人與被
保險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因
保險事故損壞的被
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
保險人應當會同
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被
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
保險人、被
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
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因第三方對被
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
保險事故,被
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
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
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
保險人索賠,
保險人在
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
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
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
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
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
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
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
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
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保險人向被
保險人先行賠付的,
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
保險人應當向
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
保險金額-被
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
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
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
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
保險合同之外的財產,應按本
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九條 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本
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
保險金額,
保險人按本
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
保險責任終止,
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
保險及其附加險的
保險費。
第二章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
保險人責任的范圍,
保險人依照本
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依據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
保險人或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二條 在上述
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非被
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
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
保險事故時被
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二十三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第三者、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
保險事故、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
保險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三)被
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
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
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
保險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
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
保險人、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
醫療保險同類
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七)律師費,未經
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八)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
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
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
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九)因被
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
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或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二十五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
保險人在簽訂本
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
保險事故時,由主車
保險人和掛車
保險人按照
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
保險人的請求,
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
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
保險人請求賠償的,
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
保險人不得向被
保險人賠償。
第二十八條 發生
保險事故后,
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
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
保險人與被
保險人協商確定。
因
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修理前被
保險人應當會同
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賠款計算
(一)當(依
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二)當(依
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
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
醫療保險的同類
醫療費用標準核定
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
保險人書面同意,被
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
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
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
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
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依照本
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依據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
保險人或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
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三十三條 在上述
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非被
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
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
保險事故時被
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三十四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
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
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
保險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
保險事故。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
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超出《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
醫療保險同類
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五)律師費,未經
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六)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
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
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
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應當由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
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
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三十七條 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
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
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
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
醫療保險的同類
醫療費用標準核定
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
保險人書面同意,被
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
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
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三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
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發生
保險事故時,被
保險人或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
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
保險人。
被
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搶的,被
保險人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
保險人。
被
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
保險人提供與確認
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
保險人應當提供
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
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
交通事故的,被
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
交通事故的,被
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
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的,被
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
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四十一條
保險人按照本
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
保險人索賠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
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四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
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
保險人;對屬于
保險責任的,在與被
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期限另有約定的,
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約定義務的,除支付賠款外,應當賠償被
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第四十二條的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
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
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
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四十五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
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
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
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十六條 在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
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
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
保險人,并及時辦理
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因被
保險機動車轉讓導致被
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發生顯著變化的,
保險人自收到前款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相應調整
保險費或者解除本
保險合同。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保險合同的,應當向
保險人支付應交
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保險人應當退還
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保險合同的,自通知
保險人之日起,本
保險合同解除。
保險人按日收取自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
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
保險費。
第四十八條 因履行本
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一種,并在本
保險合同中載明:
(一)提交
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
本
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