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眾多債務關系中存在一種互相負有債務的關系,在這種債務關系中債務當事人雙方擁有抗辯權,抗辯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每一種抗辯權無論行使條件還是范圍都與其他抗辯權存在差異。這里主要介紹三大抗辯權之間的區別。這三大抗辯權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
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
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
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在單務
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
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
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上文中主要介紹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三者在行使條件方面的區別。其他還有適用范圍的區別,定義的區別。抗辯權無論區別如何,都是一種消極的,被動防御的權利,要學會正群運用,才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