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勞動者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加班方面產生糾紛,尤其是在加班費的計算、主張等方面。而此時勞動者是否加班就會成為處理問題的關鍵。那在我國法律中,勞動者是否加班由誰舉證呢?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勞動者是否加班由誰舉證加班,是指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xù)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guī)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fā)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fā)金額等事項。”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
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guī)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fā)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二、加班費怎么計算《勞動
合同法》第3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1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處理加班方面的糾紛時,需要先證明勞動者是否加班。若存在加班事實,并且屬于用人單位安排的話,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依法向單位主張加班費了。當然,在具體計算加班費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