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浪潮中,民商
合同是常見的文件和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載體,由此而生的
合同欺詐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經辦人,因為大意、不警惕,帶來的必然是被欺詐、損失慘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過、心意難平,無論是否謀求法律的干預,往往心力俱瘁、長期壓抑,讓受托律師也為之動容。若理論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規定的撤銷權,多受證據的限制,勝算無多,除此之外,律師能幫的空間又還有多少,在此僅拋“石”引玉。
J老板的五金公司是當地業內常青樹,2021年6月,J瀏覽..時,淘到一家“一站式采購”的五金設備公司,跨省考察到對方的外在光鮮,商定先購進數十萬元貨品。回家轉款后的第二日,對方發來打印好的《
合同書》,因為J老板對對方此前的發貨承諾深信不疑,加之
合同“購貨定金、返利、補貼”條款繁瑣、費解,字體也小,便予簽章發還。據J老板所述,其此后僅迎來對方一批6萬元“免費”貨品,再就是幾名“老師”、“經理”、“售后”輪換接待,要求再進巨額貨品才會對應較低比例退還已付數十萬元“貨款定金”,否則拒絕供貨,當然也未兌現承諾的其他多項義務,卻提示可再“免費”供1萬元貨,但J要簽署“不得作出有損其商譽言行”承諾書的要求。
J老板幡然醒悟、斷然拒絕,開始尋求法律幫助。律師與同事深知訴訟風險所在,與委托人、法院均進行了充分溝通,圍繞雙方的《
合同書》、買賣
合同的案由,起草了相對包容性訴狀,一是因受欺詐背景請求撤銷,二是以符合
合同約定自動解除情形,要求退還已付款。訴訟前后,在受欺詐證材一再受限的情況下,主要堅持要求對方退款。法官調解退款、知難而上,訴訟仍在路上。
當商事主體被欺詐后,除了想當然的直接行使撤銷權外,若
合同未終止,可嘗試在解除
合同方面尋求突破,我國《民法典》對
合同解除的處理、《九民紀要》對僵局解除的適用等規定,都可能會對我們有所助益。同時,面對那些精心設計、成熟且模式化的締約過程、
合同,以及委托人事后收集被欺詐的證據難度之大不難想像,而相比較支持和駁回撤銷
合同,承辦法官的辦案壓力、所需精力之懸殊也不難想像。
2020年6月,H老板的H公司分包了央企..萬濱海地下管廊工程,為此承租施工設備時被對方調包欺詐。朋友介紹的設備商W某找到H老板,其往返兩次、先后僅差個把小時,分別持XJ、BY兩家公司公章與H簽訂了兩份
合同,解釋為XJ公司不好開票,
合同內容未變,實則雷同。H同樣是善意相信對方的情況下,對BY公司
合同同樣予以蓋章、后支付定金、簽收設備并使用完畢后返還,W也提供了部分BY公司發票,雙方最終結算時,原相畢露,說好的以重量計費,即“理計單支重”,但浩繁的表格中關鍵的一欄,后者BY
合同單重增加了三成,直接導致H公司要多付數十萬元租金。H老板要求重新結算不久便收到了BY公司索要租金的法院傳票。律師代理并提出
管轄異議獲得支持后,移送
管轄時長因疫情拖延,在撤銷權排斥期間即近屆滿時,由準備反訴轉為針對BY、XJ單獨
起訴撤銷權訴訟。兩起案件分由兩個法庭的兩名法官承辦,雙方在W
起訴H租金的案件中達成了和解。
未終止的
合同,無論履行情況,解除或勝、易于撤銷;已終止的
合同,未超排斥期仍可撤銷。要注意區分的是,因時間推移而超過
合同期限時的
合同狀態,是終止還是曾經發生過解除。
無論哪種安排,都是委托人受欺詐后的無奈應對,都應堅持
合同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合同原則和公序良俗,通過法律干預盡可能止損,結合委托人意見對被欺詐情況作出相應表述,并與訴訟安排相呼應、相支撐。另外,訴訟之余,對方的欺詐言行勢必會收斂、難以持續,第三方明眼人也會從中知曉一定是非,從而凈化市場環境,同樣是委托人目的之一。
轉眼年關又近,窗外寒光泛煙;辦案有如翻山,過后心方敞亮,擱筆之際,不禁又想到:市場如深海,有商機必伴風險,除了法律事后的干預,當事人當時當場的警惕性如能再提高一點,又或者摒棄懶惰的心理,尋求專業審查,一定能篩選、屏蔽掉不必要的諸多麻煩和損失,這或許也是經濟浪潮中,法律專業人社會價值的一定體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