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辯護人在代理詐騙類刑民交叉案件過程中,應在充分會見了解案情,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毫不動搖的利用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有力武器,精準把握
合同詐騙與
合同糾紛的界限,善于取證,理性溝通,幫助當事人洗脫冤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0日,迎來一刑事案件客戶,客戶是一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客戶稱是慕名而來找律師,經過詢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8月21日被沈陽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刑事
拘留,此案被列為公安部督辦案件。辦理完委托手續后,由于是在疫情期間,樊律師預約了沈陽的
看守所的會見。
樊律師經過會見了解完案件的詳細情況,基本案情是侯某某利用“2020集團及遼寧某發展有限公司”,打著“2020年打造7億中產階級”、國家基準扶貧”的旗號,承諾高額回報,通過微信群發展會員,虛構享受政府補貼、保證成活率、派出技術員指導、高價回收等條件,誘騙會員購買某種類型的樹苗。全國各地多名群眾信以為真,購買了樹苗(購買樹苗款均流入侯某某控制的賬戶),群眾樹苗成活率極低。王某某被指控為濱州地區負責人,參與了本案,涉嫌詐騙罪。
【爭議焦點】樊律師認為本案關鍵是王某某有無詐騙的主觀故意和行為,王某某對侯某某等人宣傳的信息內容的真假是否知情,他的行為是否能與侯某某等人的行為評價為共同詐騙。
【律師意見】樊律師認為這個案子王某某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和行為,群眾被騙錢財王某某沒有獲得一分錢好處,王某某出于好心幫助群眾,王某某被蒙蔽,其實他是被間接正犯所利用的工具而已,樊律師初步判斷王某某無罪。
【承辦案件經過】
樊律師按照王某某被刑事
拘留的時間,推斷這個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批捕環節,于是上午會見完畢后,下午立即趕往檢察院,面見承辦人,說明律師的無罪意見,承辦人當場記錄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和理由。
但令人遺憾的是,2020年9月24日檢察院仍然以詐騙罪為由批準
逮捕了王某某。
雖然王某某被批捕,但是樊律師仍然認為王某某是無罪的,又提向檢察院提出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得到的口頭答復是:領導不同意。
案件進入審查
起訴環節后,樊律師及時去檢察院閱卷,王某某不認可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自然審查
起訴階段,王某某沒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與王某某作用相仿的其他多個犯罪嫌疑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樊律師與承辦人進行了第二次書面溝通,意圖變更對王某某的強制措施,但第二次失敗。
2020年12月31日檢察院將王某某等人一塊與侯某某等人的案件合并一塊
起訴(之前的公安偵查階段是兩個案子,侯某某等人案件先被立案偵查)至人民法院。
起訴書指控王某某涉及的詐騙犯罪金額為9160元,
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個月。
辦案期間,樊律師又多次會見了王某某,庭前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調取了無罪的多份證據,制定了無罪辯護方案。
本案經歷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29日兩次開庭審理。法庭審理過程中,樊律師對每一份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同時向法庭提交了調取的無罪證據(包括視頻錄像和證人證言以證明會員購買的自愿性以及會員購買的樹苗成活率有的在百分之五十左右,甚至有的會員覺得種植前景好,自己又追加購買栽植,有力的駁斥了公訴機關的成活率幾乎為零的主張),此外樊律師還對公訴機關引用的公安部的相關文件的效力進行了辯駁,最后發表了王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案件結果】
2021年8月4日,檢察院撤回了對王某某的
起訴,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決定對王某某不
起訴。王某某在
看守所羈押了348天后,走出了
看守所重獲自由。
2022年樊律師積極幫助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1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