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每個地區的發展情況不一樣,因此征地補償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是重慶市政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結合重慶市農村的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的相關政策。只要是在重慶市農村進行征地
拆遷的時候,都是需要按照下面的征地標準對農民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的。一、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二、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
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在
拆遷的過程中,重慶市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的
執行情況也很重要。土地本身的補償費和安置的相關費用都是需要足額按時的補償給被征用土地的一方。如果征地方拖欠或者是不足額進行補償的話,可以先和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如果不能夠協商出結果的話,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
起訴處理。